我們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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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幫助慈善單位慈善單位幫助社會弱勢

多顧慈善協會針對這些公益領域將其畫分成七大領域,並對該領域的慈善團體、機構提出相關的協助計畫,具體的計畫方式呈現在下方。

兒童與少年領域-兒童與少年權益慈善計畫

  • 經濟支持:透過募款等活動來籌措資金,協助兒童與少年權益慈善團體的活動、計畫等,像是提供教材、營養午餐或庇護所等。
  • 資金來源:主要會透過慈善園遊會獲得資金,或舉辦義賣會來募款。另外,也會透過宣傳推廣,向民眾或企業徵求捐款,捐款方式像是定期、定額的捐款等。

中年與長者領域-中老年人權益維護計畫

  • 經濟支持:提供資金援助給慈善團體,協助他們推動老年人權益相關計畫與活動,如法律講座、諮詢服務、支持老年人經濟獨立等。
  • 資金來源:會舉辦慈善義賣等活動,來吸引民眾參與並捐款支持。另外,也會尋求企業的贊助,例如贊助慈善活動、捐贈物品或款項等。

動物保護領域-動物保護權益維護計畫

  • 經濟支持:透過籌款活動和捐贈,提供資金支持給動保團體,協助其進行動物救援、醫療、棲息地保護等工作。
  • 資金來源:會在社群媒體和印刷媒體上發布有關動物保護的資訊,透過捐款連結或掃描QRcode的方式,向民眾募集捐款。此外,也會舉辦淨山、淨灘等公益活動,吸引對動物保護和友善環境持續關注的人群參與,進一步增加募款。

婦女與家庭領域-支持婦女與家庭權益維護計畫

  • 經濟支持:籌措資金來支援婦女與家庭慈善團體,幫助婦女解決各種不公平待遇和困難,包括提供日常物資和經濟援助,以及協助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
  • 資金來源:主要會向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發出募款信函或訪問,提出相關計畫並邀請捐款,以爭取得更多經費。舉辦婦女相關的慈善活動來邀請民眾參與並捐款。

身心障礙者領域-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計畫

  • 經濟支持:主要是協助籌措資金,資助身心障礙者慈善團體舉辦公益活動、設備更新、補貼服務費用等。
  • 資金來源:會舉辦慈善演唱會,邀請一些身障歌手來表演,吸引關注身心障礙者的個人、團體或企業來共襄盛舉,並讓其進行捐款。

新住民領域-新住民社會資本發展計畫

  • 經濟支持:透過善款捐贈,提供經濟援助給新住民領域的慈善團體,幫助新住民在生活上的困難,協助新住民在社會上就業。
  • 資金來源:會舉辦與新住民相關的公益慈善活動,例如舉辦法律援助、健康諮詢、文化交流等活動,向社會各界人士展示慈善協會的工作成果,提高民眾對於慈善協會的認知度,吸引更多的捐款者。

文化與教育領域-文化教育基金會支持計畫

  • 經濟支持:為文化與教育領域的慈善團體提供經費支持,協助團體開展各項文化教育活動,例如藝術展覽、表演、學術研討會等。
  • 資金來源:會舉辦公益活動,如音樂會、藝術展覽等,吸引社會大眾參與,並透過活動來募集善款。另外也會與品牌進行合作,推出公益文創商品,透過商品的銷售來募集善款。

申請補助要點

一、社團法人多顧慈善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人民團體推展公益宣導活動,增進兒童與婦女公益宣導活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有關兒童心理健康之公益宣導活動。
(二)辦理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之公益宣導活動。
(三)辦理有關兒童交通安全教育之之公益宣導活動。
(四)辦理有關婦女心理健康之公益宣導活動。
(五)辦理有關婦女CEDAW公約之公益宣導活動。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不限次數補助,每案最高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要點以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費支出為主有活動人事費(含勞務費)、場地費、設備費、文具、交通、餐費、雜費,不包括協會內部支出。

五、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辦理活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公益宣導補助計畫申請書。
2.登記或立案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本會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電話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經本會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會同意補助之案件,該申請補助者得在活動進行中,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電子檔亦可提前申請經費撥款,以利活動得持續進行,若無提前申請經費撥款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3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行成果與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會核銷並申請撥款。未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會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二)本會應就申請者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會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領據應加蓋受補助者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會撥款入帳。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活動時間重複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同一事由活動時間不重複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接受補助之案件,本會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會有權利隨時變更或取消補助辦法要點,受助單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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